食用油加工溶剂浸出工厂防火安全总要求
溶剂浸出工厂防火安全规范NFPA36(NFPA 36-Standard For Solvent Extraction Plants)是由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委员会发布并生效的浸出工厂行业规范,该规范是当今油脂加工行业消防安全的经典法规,作为行业指南广泛应用于浸出工厂设计、建造、操作、维修改造、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该规范共八章,微信公众平台油脂工程师之家应读者要求,将其中第四章,溶剂浸出工厂总体要求中文版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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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PA 36
溶剂浸出工厂通用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溶剂浸出工厂:本章规定适用于所有浸出车间内的建筑设施、设备及车间运营。除在本标准第5、6和7章另有规定外。
4.2 基本操作要求
4.2.1 浸出工厂的安全运行,包括但不限于开停机程序,应是浸出工厂管理者的责任。
4.2.2 生产和维修员工应受到关于车间基本操作的培训。
4.2.3 浸出工厂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访客和进入厂区的其他人,无论是在开机还是停机状态。
4.2.4 维修授权,当有必要在本标准所涵盖区域进行维修时,维修工作开始前应经工厂厂长的授权。无论工作多么急迫,必须经授权而且必须进行书面记录。
4.3 着火源
4.3.1 电气装置应符合美国防火协会NFPA 70标准及国家电气规范的所有适用规定。
4.3.2 静电和闪电防护工作应当按照本标准其他章节要求做好。
4.3.3 吸烟。在禁区或控制区域内,禁止吸烟或使用其他火源。不得携带打火机和火柴到浸出工厂的禁区或控制区域。
4.3.4 机动车辆,除批准的地点、禁止进入浸出控制区或禁区,除非经工厂厂长的特别许可。
4.4 现场管理
4.4.1 在浸出车间,除车间设备内,不得存放易燃液体,如果易燃液体数量不多,应存放在经批准的安全罐内。
4.4.2 废弃物,比如污油抹布、其他废料和用来擦拭溶剂,涂料,油脂的吸收剂,应存放在经批准的垃圾箱里,从批准开始,在一天内必须移走。
4.4.3 灰尘,生产过程中物料泄漏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4.4.4 禁区和控制区域内的空间不应当有干燥的草、杂草、垃圾,和所有可燃材料,除了在第7.6节冷却水塔中的材料。
4.4.5 任何泄漏的油、溶剂或含溶物料应立即清理和转移到一个安全的地方。
4.4.6 湿粕的排出或转移应确认为严重风险,为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建立安全操作程序。
4.5 溶剂输送设备
4.5.1 泵的设计应考虑到输送介质为溶剂,工作压力及将受到的结构应力。
4.5.2 容积式泵应自带有泄压释放阀,使物料回到贮罐或泵的吸入口。
4.5.3 依靠气体或惰性气体的压力在罐车、容器、储罐和管道系统之间输送液体应当在以下条件满足后才能进行。
(1) 在设计时,罐车、容器、储罐和管道系统应能满足流体传输的压力要求,并应能够承受工作压力。
(2) 为防止任何系统部分超压,安全和操作控制包括泄压装置应当具备。
(3) 只有惰性气体可以用来传输I类溶剂。
4.5.4 在可行的情况下,所有生产设备中溶剂的泵应布置在一楼。
4.5.5 泵房,如果有泵房,泵房应为不燃结构和通风良好。
4.6 管道、阀门和管件
4.6.1 总则。所有的管道、阀门及管件在设计时应达到他们的工作压力和结构应力要求,材质应为钢制性的或者其他满足要求的替代材质。
4.6.2 管道系统。为防止膨胀,收缩,振动引起的物理损伤,管道系统应有支撑和保护。
4.6.3 工艺管道
4.6.3.1 为避免存留液体,管道应设排空管,或应有适合排空设置。
4.6.3.2 存在震动或需要频繁拆卸的管道,应用钢性软管连接。
4.6.3.3 管径大于或等于50毫米(2英寸)的地上溶剂管道应当采用法兰联接并焊接。焊接应满足好的焊接效果
4.6.4 排空阀。为防止泄漏,排空阀须配备堵头。
4.6.5 管道连接。与所有储罐或容器相连的管径大于或等于50毫米(2英寸)的管道应用螺栓固定法兰连接,并能打开或加装盲板。
4.6.6 测试。完成安装后,在保温或刷漆之前,所有的管道系统,包括吸入管路,应进行压力测试,以不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但在管路系统最高点表压应不低于35 kPa ( 5PSIG )。试验时间应持续不少于30分钟,压力没有任何明显下降。
以下除外:在操作压力小于500mm(20英寸)水柱的气相管道不需符合本要求。
4.6.7 管道和设备编码识别。为识别管道,所有管道和设备应当进行标识。
4.7 紧急出口
4.7.1 浸出车间建筑物或高度超过两个楼层高的敞开厂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个出口,其中一个出口楼梯通道应与生产车间隔离。
4.7.2 外部或分隔墙应采用砖石或其他不燃建筑材料。
4.7.3 自动关闭门、不燃门,通常情况下保持关闭,但应要方便逃生。
4.8 消防
4.8.1 为保护浸出车间设备和厂房,应当设置合格的水喷雾,雨淋,或泡沫-水系统或这些类型的固定保护系统的组合。
4.8.2 在预处理区域,应有合格的自动雨淋系统。
4.8.3 消防栓系统应当保持良好状态。
4.8.4 应当配备合适规格和类型的手提式灭火器。
4.8.5 在安装室内消火栓保护的地方应安装组合水雾和直流喷嘴。
4.8.6 防爆系统使用的地方,安装时应按照NFPA 69标准(防爆系统标准)的规定。
4.8.7 火灾报警信号能够转发或发送到浸出车间外一个持续监测的值班室。
4.8.8 当消防检修时,公共消防报警柜应放置在附近。
4.9 浸出车间的启动
为使易燃区域所引起的危害降至最低,应设立浸出开机的程序。为满足这一要求,需通过置换方法降低系统氧含量。
4.10 紧急停机程序
4.10.1 所有员工应接受在紧急状况下采取必要的行动培训,其中包括紧急停机程序。
4.10.2 人员应当受到逃生方面的培训。
4.10.3 所有人员均须接受在生产场所每种类型的消防设备的使用的培训,包括雨淋系统的控制阀的使用。
4.10.4 一个消防队,如果成立的话,应当在多个岗位选定人员并加以训练,在紧急情况下,每个人分配明确职责。
4.10.5 应当进行定期演练,以确保员工可以开展4.10.1到4.10.4条的程序
4.10.6 工厂里的紧急安全设备或系统须定期进行按照既定的程序测试并作记录。
4.11 禁区和控制区维修(未消溶)
当工厂处于开机或非消溶状态时,在禁区和控制区进行维修工作。
4.11.1 电动工具。如果维修业务涉及的电动工具可以产生火源,应禁止使用,在6.7和6.8节规定的除外。
4.11.2 电气设备。生产时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维修均应予以禁止。如果有必要更换或修理电线或设备,应完全断开电源,开关应锁定。
4.11.3 焊接和切割操作 焊接和切割包括铜焊和锡焊操作应禁止,在第6.7和6.8规定的除外。
4.12 禁区和控制区的维修(进行消溶)
当工厂停机和消溶后在禁区和控制区的维修。
4.12.1 只有当工厂已停机并完全消溶,并已申报相关责任主管确认安全,能产生点火源的维修或改动设备或建筑物作业才可以进行。
4.12.2 消溶开始前,应当执行以下步骤:
(1) 储罐、容器,管道,和U型弯的所有物料应当清空。所有这些物料应收集到一个安全的位置。
(2) 与贮罐相连的所有管道和其他联接应断开、加管堵或盲板与车间隔断。
4.12.3 消溶工作须通过4.12.3.1到 4.12.3.4节中的方法中的一个或多个来完成。
4.12.3.1 蒸汽。通过通入蒸汽到设备方法消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为防止压力过大或真空过高损害设备,设备应有足够的排空,
(2) 连接设备的蒸汽管线应当跨接
(3) 为加热设备到接近水的沸点温度,蒸汽的供应速度应当超过冷凝速度。
(4) 向设备通入蒸汽的时间应当足够长,尽量蒸发掉设备所有部位的残留溶剂。
(5) 通入蒸汽加热消溶结束后,接下来执行 4.12.3.2节概述的程序。
4.12.3.2 敞口消溶,消溶应当在与空气接触的条件下进行。为保持一个安全的环境,持续消溶应继续进行。以下条件应当满足:
(1) 如果没有固定通风设备,应设置排风扇,吸入和排出空气
(2) 排放点应当是安全的地点。
(3) 排风扇应使用的位置需经批准。
(4) 为尽量减少静电点火的危险,应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排风扇与设备跨接。(详见7.9.5 )。
4.12.3.3 通入惰性气体消溶。通过用惰性气体吹扫,然后与空气通风进行气体排空。
4.12.4 为了确保环境安全,即使是不在检修范围内,在下列条件时,应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测试是否存在易燃气体:
(1) 在开始改建或维修,包括焊接,切割,或加热操作前。
(2)刚开始任何焊接,切割或加热操作后
(3) 在此类性质工作期间,需经常性。
4.12.4.1 检测到易燃气时,应立即停止所有此类工作。
4.12.4.2 气体释放源应被处理或者置换,在重新工作之前,应需要重复4.12.4节测试。
4.12.3 检修或改造完成后,该工厂由负责的主管人员检查,以确保生产可以恢复。(参见4.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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