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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用油不合格典型案例
2025-11-17
    

据池州市场监管微信公号消息为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着力解决制售假劣肉制品、食用植物油掺杂掺假、食品添加剂“两超一非”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25年,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相继开展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食用植物油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及食品生产经营“两超一非”非法违规问题整治等行动。现将部分食品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木榨香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8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木榨香油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菜籽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主营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及零售,此批次菜籽油一共生产50kg,售价为24元/kg,已全部销售,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200元,因无法具体核算其生产成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后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与初检一致,仍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9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单位,生产不合格菜籽油,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饮食健康,未尽到食品生产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食用植物油专项抽检力度,重点核查酸价、过氧化值等关键指标,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筛选、生产过程管控、成品自检全流程责任,推动植物油生产行业规范品质管理,切实守护群众“餐桌上的食用油安全”。

案例:

青阳县某石磨麻油厂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6月4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青阳县某石磨麻油厂生产的石磨纯麻油(2024-11-13生产,380ml/瓶)抽样检验。7月3日,《检验报告》(NO:GZJ25340000341733121)显示该产品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判定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2年取得《安徽省小作坊登记证》,2024年11月生产该批次麻油200瓶(18元/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600元,获违法所得3600元。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并整改,初次违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构成生产经营污染物质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23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既惩戒违法企业,也警示辖区食品小作坊强化安全管理,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将针对植物油生产的原料筛查、工艺规范等关键环节强化排查,倒逼植物油生产主体落实全链条安全管控,守护群众食用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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