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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涉及食用油标签问题的所有的法律法规
2021-2-2
    

现行涉及食用油标签问题的所有的法律法规

食用油标签上的内容多达二十多项,稍不留神,便可能踩雷,轻则被约谈罚款,重则官司缠身。

厂家必须吃透现行涉及食用油标签问题的法律法规,检测雷区、预测雷区、规避雷区才是长久生存之道。


我们先来看一张5L规格的小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


通常情况下,食用油标签涉及以下内容:


品牌名称、品牌LOGO/生产厂家LOGO、产品名称、产品标志图形、品牌背景简介、产品主打卖点、联系电话、生产厂商或委托加工方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地、条形码;


加工工艺、产品/质量等级、产品原材料性质、配料表及各配料含量、规格、保质期、储藏条件、生产日期(瓶身)、营养成分表、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


根据《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下文简称通则)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主要有九项:


①食品名称、②配料表、③净含量和规格、④生产者和(或)经销商的名称、⑤地址和联系方式、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⑦贮藏条件、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⑨产品标准代号 和其他需要标识的内容。


食用油属于预包装食品的一种,那是不是只需要按照《通则》的要求只标示九项内容就可以了呢?


肯定不行。食用油标签除了要满足《通则》的强制要求外,还得符合植物油单项的国家标准及相关部门的行政、法律条例。


除了《通则》的9项内容外,食用油得标示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不含转基因成分可以不标示,但是含有转基因成分必须得标示。


此外食用油标签还得标示清楚加工工艺,是压榨还是浸出;单一油种需列明质量等级;作为产品的身份证的条形码也是必不可少的(法规未作强制规定),有条件的还会加上可全程追溯的二维码。


食用油标签上强制标识的、行业推荐的、以及品牌方自行添加的内容多达二十多项。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日趋健全、执行日趋严苛的当下,这二十多项内容便成了二十多处风险点、二十几颗地雷,稍不留神,便可能踩雷,轻则被约谈罚款,重则官司缠身,乃至被吊销营业执照。


无论是明知故犯,还是无意为之,品牌方应避免在标签上触碰以下四大雷区:


雷区一:品牌宣传用语、标签声称内容的合规性


品牌宣传语的定位和推出要慎之又慎,既要考虑传播效果,更要定期进行合规性检查,特别是涉及相关产品标签声称内容的合规性。


《通则》定义的食品标签是“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标签上任何对其生产商以及产品的宣传描述既是标签内容,也是广告内容,要符合《广告法》规定。


2015年修订实施、2018年重新修订的《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制定了事无巨细的规则和禁令。特别是针对一些极限用语,诸如“最”、“一”、“极/级”、“首/国”等等,新广告法祭出了重量级的杀手锏——最高可能面临100万之巨的罚款。

曾经有品牌的外包装及宣传资料含有这样的宣传语:

“最安全最好品质的食用油”、“最符合中国人的食用油”,“全球最好橄榄油产地”等,均因包含极限词违反了广告法,受到处罚。


除了《通则》、《广告法》,品牌宣传语及标签声称还需符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例如:2014年,农业部向国家工商总局发函,商请要求加强对涉及转基因广告的管理,央视因此叫停了非转基因效果广告词:“禁止在广告中宣称非转基因更健康更安全”。某品牌请当红艺人代言的“不要转基因”广告首当其冲被迫下线。


2015年农业部下发《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内头部食用油品牌均止步高调营销“非转基因”,相关的标签声称据此开始规范。(详见雷区三)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这也是食用油企业要特别注意的。


案例1:某养生油标签不当标识及虚假宣传


2016年,某品牌番茄籽油产品瓶颈处悬挂的标签宣称该油为高亚油酸食用油,并富含番茄红素和维生素E和维生素A的前体胡萝卜素,并宣传了该油的八大功效,例如“预防和抑制癌症”、“保护心血管”和“延缓衰老,美容美肤”等等。


产品标签却未标明亚油酸、前体胡萝卜素、维生素A、维生素E和番茄红素等的具体含量及所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

法院判决为不当标识及虚假宣传,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达33万多元。


案例2  某调和油标签标注“不含胆固醇"案


2017年一消费者在沃尔玛会员店购买了某品牌调和油,该产品标签主展示面显著标注“不含胆固醇”。


根据《通则》,声称方式为“无或不含胆固醇“,应同时符合低饱和脂肪的声称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并同时规定了声称“低饱和脂肪”的含量要求为“≤1.5g/100ml(固体)、≤0.75g/100ml(液体)”。


经检测,该食用调和油饱和脂肪酸含量超过了要求,未达到可标注“不含胆固醇”的标准,但仍在产品标签主展示面显著标注“不含胆固醇”,

最终法院判决该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沃尔玛退还消费者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款31万多元。


案例3:“特供”“专供”叫停


《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2011年国家相关部门发布关于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且重点对酒类、茶、食用油等日用消费品领域重点排查。


从这一年开始,包括食用油在内的产品不能标注“专供”“特制”“特需”等字样;也不能再以“国宴”、“特供”等卖点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品牌被迫放弃耳熟能详的经典广告语;特供、专供商品逐步从市场上销声匿迹。


虽然现在不少国家级或官方机构的会议、活动仍会指定一些优质品牌食用油作为供应商,这些油品的标签上绝对不会出现“专供”之类的字眼。


油企仍应谨慎标识类似的声称内容,避免踩雷。


例如某粮油企业在其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世界**大使团(中国)推荐产品”,但该组织尚未在中国注册,不能证明该宣传内容应该具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该企业被处罚款。


雷区二:产品名称的合规性


首先,食用油的产品名称不能包含极限用词和禁用词,包括“独家” “首款”“100%”“纯天然”等等;


其次,一些食用油名称中含有凸显独特工艺的词汇,比如“鲜榨”、“笨榨”、“冷榨”等等;或者含有凸显品质的词汇,比如“有机”、“绿色有机”等等;


如果不能出示相关的专利证明和技术说明,未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或者认证证书已经被撤销、失效;就可能涉嫌虚假宣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正规的企业一般不会在这上面栽跟头,一些不规范的小型企业如果标注不真实或者无从验证的特殊工艺可能会触霉头。

另外,食用油的产品名称还必须和理化指标相对应。


案例4:**品牌一级菜籽油未准确标示而被罚。


这是笔者在上一东家亲自经手的案例。


大概是在2014年,某市工商局突然传唤某公司在该市的经销商前去接受问询。原因是销售的**一级菜籽油被抽查检测的芥酸指标不符合《菜籽油国家标准》(GB/1536-2004)的规定。


国标对于普通菜籽油(包含一级菜籽油)芥酸含量的规定是3%-60%;而该公司一级菜籽油芥酸的含量是2.4%。芥酸含量当然越低越好,这说明该公司菜籽油质量优于普通菜籽油。


但当地的工商局认为,该公司产品未标示双低(低芥酸菜籽油),应当按照一般菜籽油的质量指标来认定,不管是好的指标还是不好的指标,只要不符合普通菜籽油的国标,就会被认为不合格。


无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如何解释,乃至总部来人出具法律文书证明都无济于事,当地工商局都坚持该司产品不合格,按照《消法》,当处以“货值低于一万的处于十万以下罚款;货值1万以上处以货值10倍的罚款”,开出了顶格的十万元罚单。

后经多方反复争取,最后付出了两万元左右的代价达成和解。


雷区三:转基因和非转基因标识


关于转基因和非转基因的标识问题,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


含有转基因成分必须得标,不标不行;


全部为非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单一油种或调和油),非转基因标识可标可不标,监管部门不建议标识强调,但不作强制要求;


国内外未有转基因产品种植的原材料,严禁标示非转基因,比如花生油、葵花籽油、山茶油、橄榄油、红花籽油、亚麻籽油、核桃油等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委2018年7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其中规定:


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案例5:湖南**油脂公司未标示“转基因食品”受处罚


2016年8月,长沙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油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和**纯正菜籽油和菜籽调和油”合计173瓶未按要求标示“转基因食品”。

因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非转基因原料证明,该批次产品就地查封并被立案调查。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处罚规定,该公司面临该批次产品货值五倍以上的罚款。


雷区四:食用植物调和油配方公开及成分比例



2018年12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2018)正式实施,第二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


4.2 食用植物调和油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4.3 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从此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食用植物调和油不按规定公开配方及比例的行为进行处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前,监管部门对于调和油未标示配方的行为的处罚规定依据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4.1的规定: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特别使用文字描述产品中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为通则并未对“特别强调”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解释,监管方和厂商对于标签上怎样才算“特别强调”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监管部门难免一刀切,即认为:产品名称中出现了“调和油”以外的字眼就算是“特别强调”。


不少品牌在这方面栽了跟头,包括众多一线品牌均有意无意中吃了不少哑巴亏。


案例6:某品牌橄榄调和油配比诉讼案


2012年江苏盐城市工商局认定该市一经销商销售的某品牌橄榄原香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含量,违反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合计60000元的罚没款。


该食品经销商不服判罚,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维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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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常说“法无禁止则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是:法无明确规定慎行、忌行。


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儿,谁都不想自己的辖区内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机构一般秉持“宁可错杀一千,也不可使一人漏网”原则,对于被抽检的食品,只要有一丁点和现行的和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解释违背便会从快、从严、从重对涉事企业作出处罚。


我们一定要相信执法机关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一定比品牌方理解得深、理解得透,不得心存任何侥幸。就这些年笔者所知晓的或亲自经手的涉食品安全的案子,没有一例是监管部门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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