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新国标对食用油市场会有哪些影响?
2018年6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告,其中包括了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该标准正式实施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文主要围绕该标准的实施可能给国内油脂期现货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分为三个部分:①新标准修订变化②对期货交割可能产生的影响③对国内油脂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新标准修订变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16-2018)是对①《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6-2005)和②《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 7102.1-2003)的整合修订,新标准(GB
2716-2018)将替代上述两个标准(GB2716-2005和GB 7102.1-2003)。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是①完善了术语和定义、②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③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④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
1、完善了术语和定义
2、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价指标
3、修改了酸价和溶剂残留指标
4、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
①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②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③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识标签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附录,附录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
(二)对期货交割可能的影响
对于期货市场来说,植物油食品安全标准的变化可能会对交割环节产生直接影响。目前期货市场上交易的棕榈油、豆油和菜油的交割标准均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其中大商所棕榈油交割标准品为熔点≤24℃的棕榈油,豆油交割标准品为大豆原油(毛豆油),郑商所菜油交割标准品为国标四级菜油。
棕榈油质量指标:目前棕榈油国家标准为GB15680-2009,该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有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交易所的棕榈油交割入库标准符合相应等级棕榈油的国家标准要求,但酸值的出库标准略放宽,不过交易所给出了操作细则,并给出了可替代品的升贴水方案。
将于2018年12月21日实施的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与其前序版本GB
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中对相应指标的要求均比现行交割等级的棕榈油国家标准和交易所交割质量标准宽松。因此,GB2716的修订不会对目前棕榈油的交割环节造成影响。
豆油(毛豆油)质量指标:目前豆油国家标准为GB/T1535-2017,该标准自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有效,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交易所的毛豆油交割标准均符合或严于相应等级的国家标准要求,而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对植物原油的相应指标要求要比该等级豆油的国家标准要求宽松。因此,GB2716的修订不会对目前豆油的交割环节造成影响。
菜油(国标四级菜油)质量指标:目前菜油国家标准为GB1536-2004,该标准自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有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据郑商所《菜籽油交割标准》文件显示,交易所菜油交割标准完全对应了相应等级的菜油国家标准,且郑商所已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中规定了比国标更加严格的过氧化值出库指标,郑商所菜油期货交割品的规定与国家标准完全一致,可以使用国家标准作为菜油出入库质量监管的依据。
但是,菜油国家标准GB1536-2004与植物油国家标准GB2176-2018中对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的要求出现了差异,同样作为食用植物油,GB1536-2004中对浸出油溶剂残留的要求为≤50mg/kg,而GB2176-2018中对浸出油溶剂残留的要求为≤20mg/kg。
由于交易所参照的是菜油国家标准GB1536-2004,因此在该标准现行有效的情况下,目前的菜油交割环节不受影响;如果后期菜油颁布新的国家标准,交易所以国家标准为菜油交割品的质量对标,可能会另行做出规定。
(三)对食用油市场可能的影响
市场对GB2176修订更为关注的是新增的针对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准条款。食用调和油是我国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的主要产品之一,有数据显示,早在2014年,国内食用调和油的消费量已经接近500万吨,占到小包装油脂产品的近一半,远高于其他的单一油品。
市场现状:
食用调和油市场的发展主要是受到国内营养调配理念的引导和冲击,倡导食用调和油的目的在于平衡营养。然而,在GB2176-2018颁布之前,生产企业广泛参考的SB/T10292-1998中对调和油配方的公示没有明确要求,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这就使得调和油生产企业只要按照加入量排序,定性标明成分即可,不必披露具体加入的量。上述情况使得调和油生产企业往往采用价格低廉的食用油作为调和油的主要成分,却用价格较高的食用油来为调和油命名,以此来获得较高的毛利率。
导致食用调和油市场出现问题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缺乏准确有效的植物油成分监测方法。植物油的主要成分为脂肪酸甘油酯,天然油脂中甘油三酯的物理、化学性质十分接近,混合以后监测难度大,目前的技术可以对配料成分进行定性分析,但是定量分析较难,这就使得监管监测存在困难。
对油脂市场可能的影响:
据资料显示,目前调和油配方中,使用量靠前的油脂包括了大豆油、菜油和葵花籽油,棕榈油作为大宗油脂,在食用调和油产品中也存在一定比例的添加。标准调整后对油脂市场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①油脂间价差的影响;②低价油脂消费量的影响。
①油脂间价差的影响
在新标准没有实施之前,食用调和油的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调节不同油脂的添加比例来保证生产利润。通常情况下,在配料表中的油脂的价差扩大的时候,厂商可以增加相对廉价的油脂的添加比例;在油脂价差缩小的时候,厂商也可能会缩小相对廉价的油脂的添加比例,以此来确保或增加生产利润或提高产品质量。这种调节方式可能也是油脂间替代消费的重要缩影之一。
然而,在GB2176-2018正式实施后,食用调和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在商品标签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同时需要严格按照标签上的配料比例进行生产。这意味着对于同一批次的产品,食用调和油生产商不能再根据大宗油脂的价差进行比例调节,油脂间的替代消费可能会受到影响,反过来会对油脂间的价差产生影响。这样的生产方式,企业可能会通过价格的调整来保证生产利润。
②低价油脂消费量的影响
在新标准的要求下,企业可能会通过两种方法进行调整:①保证高价油脂的添加比例,并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②维持现有配料比例,如实标注,由于以往企业为保证产品的利润和市场竞争力,低价油脂添加比例较高,这种方法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压价格。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发生,厂商都不会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增加低价油脂的添加比例,因为这与调和油生产和消费的初衷相违背,可能会降低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而也就不会对低价油脂的消费带来提振。
上述可能的影响都是建立在食用调和油成分定量检验技术成熟可靠和市场监管继续保持严格的前提下,这样新标准的推出才会起到应有的效果。(中粮期货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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