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食用油标识开始检查为期1个月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哪些?
12月21日食用油新国标正式实施,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自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
食用油标识是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推进器”,油脂厂商要把标识管理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不出问题。
自今年7月份该公告发布以来,一些地区食品安监部门已率先准备及开展此项专项行动,检查对象包括食用植物油获证生产企业及食品小作坊。
根据公告要求,管理部门的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重点检查食用油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新国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规定标注。
(二)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油的比例。
(三)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四)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生产、财务记录,投料和成品物料是否平衡。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小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六)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监管部门重点对食用调和油生产企业贮存的油品种类是否与其产品配料表一致,是否存在低价大豆油冒充玉米油、花生油、葵花籽油等,标签标识是否违规标注“非转基因”字样,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是否齐全等开展专项检查。
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产品保质期结束。
专项检查行动为新国标的落地执行开好头、把好关,旨在捍卫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规范及提升油脂行业整体水平。
油脂厂商应高度重视,自觉主动开展自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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