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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调和油冒充菜籽油销售,判刑!
2024-3-4
    

2月23日,贵州省铜仁万山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白某志、李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白某志将在岳阳市某公司进购的1450件桶装调和油,冒充一级菜籽油销售给铜仁市万山区某粮油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并让岳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为白某志在调和油上张贴铜仁市万山区某粮油开发有限公司的一级菜籽油标签,白某志从中获利26418元。


万山区某粮油开发有限公司将以上部分食用油通过万山区某农产品交易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至万山区部分乡镇,因该油出现异味被用户反映至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该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该批“一级菜籽油”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硬脂酸、棕榈酸、油酸、亚油酸项目不符合GB/T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


被告人白某志为谋取利益,以次充好,用调和油充当一级菜籽油销售给他人,被告人李某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白某志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为从犯,对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根据二人自首、前科、认罪认罚等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白某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案释法


“以次充好”并非明智之举,千万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为牟利遭牢狱!


广大消费者在遇到“以次充好”情况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选择,也为优化市场消费环境出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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