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外高端食用油招商网 > 食用油新闻
文章搜索:  
罚款133万!“标注虚假食用油生产日期”被重罚,吊销生产许可证、老板禁业5年!
2023-2-17
    

2月16日,福建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莆市监处〔2021〕2522号”。  当事人为“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被重罚133.09万元并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2021年10月26日,根据莆田市发改委移交的线索,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擅自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涉案2批次食用植物油(调和油)货值金额为66548元,并将上述食用油作为成品交付给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罚款133.09万元;吊销其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从业禁止5年。




该案被列为2022年莆田市打击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以下为行政处罚书主要内容:





2021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发改委移交的案件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高美村三江街2193号的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成品仓库,现场库存仅有大豆油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1年8月3日、2021年10月3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后面挂有“莆田市粮食储备仓库”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标有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浓香花生油(净含量:2.5升,6瓶/箱)377箱,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浓香花生油(净含量:5升,4瓶/箱)501箱,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压榨花生油(标签印有“新包装”,净含量:5升,4瓶/箱)301箱,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压榨花生油(净含量:5升,4瓶/箱)498箱,生产日期2021/12/03闽香压榨花生油(标签印有“新包装”,净含量:5升,4瓶/箱)397箱;生产日期:2021/12/03闽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4瓶/箱)298箱,生产日期:2022/01/03闽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1.5升,9瓶/箱)81箱,共计2453箱,46648.5升,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处理,并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扣押7批次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进行执法监督抽检(主要检测食用油质量情况)。上述涉案食用油瓶身标签上印有生产者: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0月26日在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高美村三江街2193号外挂有“莆田市粮食储备仓库”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标有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浓香花生油(净含量:2.5升,6瓶/箱)377箱,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浓香花生油(净含量:5升,4瓶/箱)501箱,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压榨花生油(标签印有“新包装”,净含量:5升,4瓶/箱)301箱,生产日期2021、11、03闽香压榨花生油(净含量:5升,4瓶/箱)498箱;生产日期:2021/12/03闽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4瓶/箱)298箱,生产日期:2022/01/03闽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1.5升,9瓶/箱)81箱,共计2453箱,46648.5升,上述食用油瓶身标签上均印有生产者:我能(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另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涉案5批次花生油进行质量等级执法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报告结论得知,上述所抽检花生油经检验不符合GB/T1534-2017要求。本局将涉案5批次花生油涉嫌犯罪行为移送莆田市公安局,本局不再做行政处理。




本局对涉案2批次的食用调和油给予行政处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月份至10月份商品进出库明细单中的销售单价综合评判,按其平均价认定涉案2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的销售单价分别为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2021/12/03,闽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5升,4瓶/箱),数量298箱,销售单价为:182元/箱,货值金额为54236元;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2022/01/03,闽香食用植物调和油(净含量:1.5升,9瓶/箱),数量81箱,销售单价为:152元/箱,货值金额为12312元。以上2批次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货值金额共计66548元,无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1年12月17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莆市监处听告〔2021〕25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1年12月23日,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听证。2021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莆市监听通〔2021〕2522号)。本局于2022年1月19日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申请和现场陈述申辩如下:1.当事人与委托方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市级应急储备油寄储合同》,当事人配合委托方进行市级应急储备食用油的安全保管、轮换工作,本局在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仓库内进行查处并没收的食用植物油系已经委托方监管人员验收合格入库的,委托方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该对涉案食品负责。2.经执法抽检检验的花生油及食用植物油结果仅是花生油质量等级瑕疵,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6种情节,请求复核。3.当事人在对本案中的花生油质量等级不合格和生产日期标注问题事实认定中,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进行处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当事人请求处罚时充分考虑当事人条件和理由。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局认为:涉案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系当事人生产,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相关商品,与当事人双方是寄储关系,不存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委托生产关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相关辩解,不能直接证明虚假生产日期是由他人标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当事人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法律可以容忍的瑕疵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本案中以销售平均价计算涉案货值金额,并无不妥,且其他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门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处罚并无不当。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从业食用油生产经营多年,且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对其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成品出厂检验环节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而在食用油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和出厂检验分别属于包装和成品出厂检验这两个关键环节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对生产经营过程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当事人陈述出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是因公司员工年纪大眼睛花,没看清误打码上去的理由不予采信。当事人作为国家储备物资的食用油供应商,法律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私自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油,并将上述食用油作为成品交付给莆田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涉案的2批次食用植物油(调和油)经执法抽检,结果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但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货值金额为66548元,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情形,且其生产的部分花生油经执法抽检,因质量等级不符合标准,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已涉嫌犯罪移送公安部门查处,故给予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食用植物油(调和油)(5升/瓶,4瓶/箱)298箱、食用植物油(调和油)(1.5升/瓶,9瓶/箱)81箱,并处罚款1330960元。




2、吊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如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4日



更多行业动态|国际市场|粮油价格行情|食用油期指|粮油发展行业趋势>>
免责声明:本站有部分图文来自于互联网,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务必核实,风险自负。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转载内容及图片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网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