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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食用过的“老油”掺进新油 火锅店10倍赔偿
2021-3-5
    

2月2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用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并销售给消费者的火锅店经营者徐某某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844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这是内江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此之前,该火锅店老板徐某某和厨师刘某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火锅店用“回油”老板和厨师获刑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在隆昌市经营隆昌鑫良火锅店,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指使厨师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获。该店自2019年8月21日至9月5日,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2019年6月11日、7月28日,徐某某、刘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刘某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油熬制成“老油”再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系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决二被告6个月、8个月的有期徒刑,各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万元;责令徐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844元;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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