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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批次食用油抽检不合格 生产标准使用错误被罚10000元
2020-4-9
    

4月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3月13日《关于转请做好2019年部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的通知》(市监食检(司)函〔2020〕12号)要求,其中涉及山西省2批次不合格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山西晟浩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精炼棉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运城经济开发区老路干菜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晟浩粮油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6日的精炼棉籽油,经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运城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精炼棉籽油,共生产60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未使用新标准,按旧标准生产。整改措施:严格按新标准生产,检验合格后再销售。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8160元;罚款85000元。

经营企业:运城经济开发区老路干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精炼棉籽油3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胡麻油(调和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大同市诚福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日的胡麻油(调和油),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9月2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胡麻油(调和油),共生产30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没有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新标准GB2715-2018,在印刷标签时,错误的使用推荐标准SB/T10292-1998,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

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印刷正确的标签。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800元;罚款10000元。

经营企业:大同市诚福粮油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胡麻油(调和油)28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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