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月中旬起,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江门市公安局、江门市教育局和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四部门组织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整治食品安全联合行动。
自联合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聚焦群众关切,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中,公安部门紧紧围绕“飓风2019”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共立食品类案件129宗,破案151宗,刑拘32人,逮捕22人;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开展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整治,共查办案件6宗,销毁问题农产品194.5公斤,涉案金额7.4512万元;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案件127宗,罚款249.10万元,移送公安案件1宗。
今年8起食品类典型案例曝光:
1.鹤山市沙坪盛世华生百货商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茅台酒案
案件简介:2019年7月19日,鹤山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要求对4瓶从鹤山市沙坪盛世华生百货商场购买的茅台酒进行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4瓶茅台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实,该商场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6瓶,货值金额1092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2.开平市聚满园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9月26日,开平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开平市聚满园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不能提供配送给开平市第四中学的食品原材料豆腐的生产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查实,当事人配送的豆腐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企业生产。当事人销售该批豆腐的货值金额共计9982元,违法所得共计3038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38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开平市马冈镇刘平未经许可生产豆腐案
案件简介:2019年10月16日,开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刘平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简称“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加工豆腐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刘平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豆腐货值金额7000元,违法所得210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豆腐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并处罚款5000元。
4.江门市礼乐平发腊味加工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19日,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对当事人生产的风味肠“胭脂红及其铝色淀(以胭脂红计)”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生产该批肉制品违规使用了胭脂红是造成被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当事人生产该批不合格的肉制品的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2250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并处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5.蓬江区泰龙贸易商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26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全蛋宽面、全蛋面、鸡蛋面外包装均未标示生产者的名称、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据此,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434元,违法所得44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及违法所得4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6.江门市江海区公安分局破获制售假冒伪劣食用油团伙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13日,江门市公安部门根据线索及前期排查,对江门市江海区外海一食品商行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团伙进行收网,现场查获假冒知名品牌商标食用油485瓶及瓶盖、包装胶纸等货物一批。经调查该团伙用同品牌或其他品牌的调和油、大豆油混合麻油、花生香精等成分勾兑成花生油,随后换上假冒的知名品牌商标以次充好对外销售。涉案价值人民币30万多元。
处理结果:现场抓获马某成等9名犯罪嫌疑人。此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7.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涉嫌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案件
案情简介:2019年8月7日,江门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开展联合执法,突击清查蓬江区棠下镇肉联厂附近一废弃养猪场,现场控制颜某等10名涉案人员,查获车牌为赣C9M539运载生猪车辆及运载的生猪299头,货值金额为110630元,查获畜禽标识(耳标)一批。经调查,涉案人员持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到达目的地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而实际到达地点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到达目的地与实际到达地不相符,属于证货不符,判定为检疫证明无效。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22126元罚款;颜某涉嫌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8.恩平市沙湖镇婴爱前线母婴用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8月23日,恩平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货架上摆售8瓶外包装标识有“GerberPuffs”字样,未标识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据此,对当事人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8月3日通过网络订购外包装标识有“GerberPuffs”字样、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8瓶在经营场所货架上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2元/瓶。截至案发之日,该批次食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76元。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外包装标识有“GerberPuffs”字样、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8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广东省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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