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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油通报6批次不合格
2019-9-26
    

新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油通报6批次不合格

2019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9年第22期 2019年 第74号)。据通告,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样品186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不合格6批次。

本次抽检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主要是芝麻油,菜籽油,大豆油,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煎炸过程用油和食用油脂制品。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酸价(KOH)和苯并[a]芘、过氧化值、极性组分。

其中,奇台县古城老磨坊食品厂生产的纯菜籽油,酸价(KOH)、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伊犁玖鑫绿色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亚麻籽油2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05月16日和2019年04月06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李记餐饮玄武湖路店加工自制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精河县城镇美好生活便利店销售的温泉河亚麻籽油(生产企业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福海食用油有限公司),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吉木萨尔县天星农副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社生产的葵花籽油,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据了解,苯并[a]芘是一种多环芳香族碳氢化合物,在环境中广泛存在,具有一定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的苯并[a]芘≤10μg/kg。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油料收储、晾晒不当,从环境、包装、机械收获、运输等过程中引入污染或生产中关键工艺控制不当等。

极性组分是衡量油脂被降解的一个很好的指标。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2018)规定,煎炸过程中的食用植物油极性组分限量值≤27%。造成极性组分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一、油炸温度控制不当,煎炸时间过长;二、餐饮加工用油反复使用,次数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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