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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食用油抽检不合格:泰安市汶水粮油坊生产的一批次大豆油和花生油不合格
2019-8-5
    


7月29日,泰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2019年上半年生产环节14份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4号通告中,涉及下列产品:

1、泰安市泰山区香当香佳肴店生产的熟鸡爪(生产日期:2019-04-16),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2、泰安市泰山区梦雅烘焙房生产的桃酥(生产日期:2019-04-17),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3、泰安市泰山区二师兄佳肴店生产的熟鸡爪(生产日期:2019-04-22),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4、泰安市泰山区二师兄佳肴店生产的酱鸡(生产日期:2019-04-22),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5、泰安市泰山区汶水粮油坊生产的大豆油(生产日期:2019-04-01),检验结论为苯并[a]芘项目不合格;

6、泰安市泰山区汶水粮油坊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04-18),检验结论为酸价(KOH)项目不合格;

7、泰安市泰山区金燕金丝馓子生产的小麻花(生产日期:2019-04-13),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合格;

8、泰安市泰山区小晓凉菜加工厂生产的猪皮冻(生产日期:2019-04-18),检验结论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合格;

9、泰安泰山煎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煎饼(生产日期:2019-04-21),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

10、泰安市欧客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味面包(生产日期:2019-04-21),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

11、山东朗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面包(生产日期:2019-04-21),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

12、山东朗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舌饼(生产日期:2019-04-20),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

13、泰安市福祥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的香酥煎饼(花生味)(生产日期:2019-04-22),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

14、泰安市昌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04-21),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据悉,2019年5月7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并向上述企业下达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

1、泰安市泰山区香当香佳肴店生产的熟鸡爪(生产日期:2019-04-16)共生产2公斤,已销售2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泰安市泰山区香当香佳肴店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泰安市泰山区梦雅烘焙房生产的桃酥(生产日期:2019-04-17)共生产12公斤,已销售12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泰安市泰山区梦雅烘焙房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3、泰安市泰山区二师兄佳肴店生产的熟鸡爪(生产日期:2019-04-22),共生产4公斤,已销售4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泰安市泰山区二师兄佳肴店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4、泰安市泰山区二师兄佳肴店生产的酱鸡(生产日期:2019-04-22)共生产5公斤,已销售5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泰安市泰山区二师兄佳肴店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5、泰安市泰山区汶水粮油坊生产的大豆油(生产日期:2019-04-01)共生产100公斤,已销售100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苯并[a]芘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第十三条对泰安市泰山区汶水粮油坊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6、泰安市泰山区汶水粮油坊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9-04-18)共生产200公斤,已销售200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为酸价(KOH)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第十三条对泰安市泰山区汶水粮油坊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7、泰安市泰山区金燕金丝馓子生产的小麻花(生产日期:2019-04-13)共生产10公斤,销售10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铝的残留量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泰安市泰山区金燕金丝馓子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8、泰安市泰山区小晓凉菜加工厂生产的猪皮冻(生产日期:2019-04-18)共生产50公斤,销售50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亚硝酸盐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泰安市泰山区小晓凉菜加工厂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9、泰安泰山煎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煎饼(生产日期:2019-04-21)共生产30公斤,销售30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标签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泰安泰山煎饼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责令改正。

10、泰安市欧客来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味面包(生产日期:2019-04-21)共生产20公斤,销售20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标签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山泰安市欧客来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责令改正。

11、山东朗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面包(生产日期:2019-04-21),共生产54公斤,已销售54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标签不合格为标签存在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山东朗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责令改正。

12、山东朗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舌饼(生产日期:2019-04-20),共生产55公斤,已销售55公斤。该产品检验结论中标签不合格为标签存在瑕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山东朗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责令改正。

13、泰安市福祥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的香酥煎饼(花生味)(生产日期:2019-04-22),共生产50包,已销售35包。该产品检验结论中标签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泰安市福祥食品加工中心进行了责令改正。

14、泰安市昌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9-04-21),共生产100桶,已销售91桶。该产品检验结论中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一)、(四)项、第十一条第(四)、(八)项、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泰安市昌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上述公司针对不合格内容立刻进行了整改,并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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