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栏目“局长信箱”,有关食用油相关问题的回复。
问:食用植物油类的标准中特征指标如饱和酸、油酸、亚油酸是否为判定产品合格的依据?2018年03月12日
答:对于“饱和酸、油酸、亚油酸”等特征指标,表示了植物油的基本特征,当被用于真实性检测时,供参考使用,不作为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关于《山桐子油》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
众宜坊:你公司在我局政府网站的局长信箱中关于LS/T3258-2018《山桐子油》行业标准咨询事宜的问题留言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四川和陕西等地区群众食用山桐子油的历史已经有近百年,多为农村土榨方法制得,推荐性粮食行业标准《山桐子油》的发布将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有关企业可选择按《山桐子油》(LS/T3258-2018)技术规则生产该产品。关于山桐子油是否属于新资源食品,依据部门职责分工,建议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感谢对粮油标准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
2019年2月25日
关于《油茶籽油》标准执行问题的答复
您好!您提交我局办公室的关于“国家标准GB/T11765-2003《油茶籽油》”问题的来信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油茶籽油》(GB11765-2003)已转换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油茶籽油》(GB/T11765-2003),企业和用户应按其标准性质执行。
二、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该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上声明采用的,企业必须执行该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明示标准不一致的,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推荐性标准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推荐性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推荐性标准,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于“饱和酸、油酸、亚油酸”等特征指标,表示了油茶籽油的基本特征,供真实性检验时参考使用,不作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定性依据。
感谢您对粮食标准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2018年4月19日
三级棉籽油中棉酚含量对人体是否有害?
问:关于三级转基因棉籽油的疑惑
您好,最近我校对于三级转基因棉籽油的问题十分关注。
大家对于棉籽油的了解是其中的棉酚之类的有害物质可能对人体十分有害,并且对于三级是否属于食用级别,是否为最低级别,可能对人有害?
第二,转基因油类是否有潜在的危害?有传闻是,在美国是禁止转基因食品的,因为它对于未来的人体健康具有不确定性。那么这个传闻是否属实呢?
答复部门: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答复时间:2013年4月24日
回复: 巩垚鑫:
您给国家粮食局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游离棉酚是有害物质,在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中明确规定,食用棉籽油中的含量不大于0.02%。棉籽油国家质量标准(GB1537--2003),根据加工精度分为三个等级,但是,各等级的卫生安全要求是相同的,因此,只要是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棉籽油,不论是哪个质量等级,食用都是安全的。
我国对转基因油脂的管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安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食用应是安全的。具体监管由农业部分工负责,您可就有关问题向农业部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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