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食用油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溶剂残留量及过氧化值 |
2019-1-14 |
新疆食用油抽检不合格项目为溶剂残留量及过氧化值
通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56批次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9批次。
本次抽检的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包括花生油、玉米油、芝麻油、橄榄油、其他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溶剂残留量及过氧化值。
抽检依据《花生油》(GB/T1534-2017)、《玉米油》(GB/T19111-2017)、《芝麻油》(GB/T8233-2008)、《菜籽油》(GB/T1536-2004)、《红花籽油》(GB/T22465-2008)、《葵花籽油》(GB/T10464-2017)、《棉籽油》(GB/T1537-2003)、《食用调和油》(SB/T10292-1998)、《亚麻籽油》(GB/T8235-2008)、《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23347-2009)、《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2017年9月17日之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2017年9月17日(含)之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2017年9月17日之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2017年9月17日(含)之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针对此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落实主体责任,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查找问题原因并整改,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此通告通报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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