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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起 挑选食用油更简单了 消费者从标签就能看清调和配比
2018-12-21
    


从今起 挑选食用油更简单了 消费者从标签就能看清调和配比

2018年12月21 今日起生产的调和植物食用油,统统都叫食用植物调和油!以前打插边球欺诈消费者的商家这回钻不了空子了!这次调整后消费者可以清清楚楚看到食用油的调和配比,食用油在人们生活中举足轻重。

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正式出炉,新的国家标准有望给食用油行业带来一场新变革,从而肃清行业乱象,使得我国食用调和油进入配方公开新时代。而为了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植物油新国标出台没多久,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联合发布公告,规范食用油产品标签标识的管理,这既是给新国标的实施“加油”,更是对行业发展的一次重要规范。

我们知道,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表明产品信息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统称,主要表现为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规格型号,以及生产日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等。商品标签是贴在商品上的标志及标贴,包括文字和图案,与商品包装的装潢不同,商品标签是为了区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商品包装的装潢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由此可见,一个产品的标签标识相当于产品的另外一张“脸”,是产品展示自己、消费者认识产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非常重要。

正是因为产品的标签标识属于产品消费的一部分,因此我国就对产品的标签标识出台了专门的“规范”——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他的相关要求;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其标示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于广大消费者作为关心的食品,还有专门的“规矩”——《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这也就是为什么此次三部委的公告中首先就强调“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尽管产品的标签标识有着严格的“规矩”,但是由于产品的标签标识具有产品宣传的重要功能,一些商家还是在产品的标签标识上做起了文章,有的产品通过在标签标识上变换字号的方式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比如食用植物油中不少商家将所谓的配方字号放大,而其他信息字号弄小;还有的产品通过炒作概念来达到促销的目的,比如食用植物油中不少产品将“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并在标签标识上进行突出处理;有的产品故意不标注关键信息让消费者无从获取产品的主要信息,比如不少使用植物油产品对产品的标准信息、配方信息标注不全等。

针对市场上的乱象,应该说此次三部委的公告是有的放失,提出了专门的针对措施和要求,比如要求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另外,针对当前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转基因”问题,也有了专门针对性的规定: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事实上,标签标识的不规范一直是食品行业质量不合格的“重灾区”,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不少企业,对于标签标识的相关规范不够了解,对于标签标识的管理不够规范和不够重视,这一点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而很多食品行业还是以小作坊为主,中小企业占比大;二是不少企业为了达到宣传自己产品的目的,故意在产品的标签标识上耍小聪明,让食品的标签标识变得“油腔滑调”,误导消费者。于是,产品的标签标识特别是食品标签标识的不规范,一度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重点,尤其是许多职业打假人更是针对性地进行维权,形成了广泛影响,使得《食品安全法》在修订过程中新增“食品标签瑕疵”的概念,并将“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排除在惩罚性赔偿之外,食品标签标识规范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产品的标签标识特别是食品的标签标识无论是重要性还是作用都不容小觑,希望广大企业切切实实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让产品的这张“脸”对得起自己更对得起消费者,既不“油头粉面”更不“美颜”,从而让大家看得明白、买的清楚。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2716-2018)等2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5号),其中GB2716-2018系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7102.1-2003)等两个GB整合修订而成,主要修订特征如下:

首先,完善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煎炸过程中植物油羰基价指标。

其次,对不同植物原油酸价分别规定,如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

第三,对溶剂残留指标进行修订,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的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

第四,对植物油命名和标识要求,如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第五,对各种食用植物油比例标注要求,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或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或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等3种方式中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并且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以上,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即可。

第五,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生产者可自愿标示,但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

GB2716-2018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而成,标准精准使用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确保食品安全有着较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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