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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局通告顺祥牌小磨香油1批次不合格
2018-9-26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81211135090),涉及河西区1家经营企业。近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从沧州兴祥食用油有限公司购进由该企业生产的顺祥牌小磨香油(245ml/瓶)产品30瓶,批次号20180224,截至2018年6月7日售出11瓶,其中零售渠道销售8瓶,2018年5月12日摩天众创(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购买3瓶,未售出19瓶,执法人员予以扣押。经检验,该批次产品酸值(KOH)项目不符合GB8233-2008《芝麻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9月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西食综罚〔2018〕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批号20180224的顺祥牌小磨香油(245ml/瓶)产品19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领导批准,向生产厂家属地监管部门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行政执法建议书》(进市场监管西天执建[2018]2号),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其进行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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