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未标明“橄榄油”含量索赔,法院认定其“利用惩罚性赔偿牟利” |
2018-3-15 |
食用油上未标明“橄榄油”的含量,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呢?戴某购买了48瓶食用油后,因商品未标明“橄榄油”含量,向福建泉州市丰泽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标示不明违反规定,但不足以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16年10月22日,戴某在市区泉秀街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和橄榄玉米油,每瓶5L装,共计40瓶,总价5187元。同年10月25日,戴某又在该超市的城东店购买了8瓶橄榄玉米油,价格1032元,两次共计支付6219元。戴某称,这些食用油因农村喜事需要买来送人。随后,戴某发现,销售的食用油标签的图形、字体、文字说明突出了“橄榄”二字,强调了该食用油添加了橄榄油配料,但没有标明橄榄油的含量。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商品应当标有包括对食品安全和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或说明。戴某认为该食用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向丰泽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庭审期间,戴某提供了购买时的发票等证据材料,超市则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丰泽法院经过调查认为,食用油中橄榄油的含量多少,并未“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因此不足以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戴某购买48瓶5L食用油,陈述目的是用于农村喜事送人,仅是标签有瑕疵,没有证据证明产品质量或安全存在问题,不影响送人。戴某的行为表明,其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反诚信原则。综上,法院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并让其承担本案受理费1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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