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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加强对食用油的监管力度
2018-2-28
    

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加强对食用油的监管力度

按照“抓两头带中间差别化智慧监管”理念,坚持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坚持“风险管理”,坚持用好现场检查的手段,坚持处罚到人的原则,坚持阳光监管的理念,坚持智慧监管的创新,科学划分各层级监管权限,建立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权利与责任相平衡、目标与手段相统一的食品监管工作机制,营造“职责清晰、高效运作、上下联动”的食品监管工作体制。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食品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摸清生产经营者底数和生产经营状况,对辖区所有企业确定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要严格落实日常监管职责,根据本地实际和企业实际,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保全覆盖高质量完成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任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问题发现率、整改合规率。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认真排查食用油生产经营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列出问题和风险清单,拟定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强化重点检查

食品生产环节重点做到“五查”:一查原材料质量控制。查验食品油生产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验收记录,核查原辅材料库房储存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验证企业是否对原辅材料进行质量安全把关,帐物是否一致,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标准规定。二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查企业是否对关键质量控制点实施了严格的控制,工艺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标准、按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有无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有无在食品中掺杂使假等情况,对不合格原辅材料处置是否规范。三查环境卫生条件。检查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产车间、生产场地是否清洁卫生;操作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手、更衣等设施是否完备有效;生产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查成品质量控制。查验企业出厂检验记录,看其是否按要求对出厂产品进行把关;检查不合格品的处理记录,看企业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处置方法是否正确。五查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重点检查标注的食品名称能否反映其真实属性,有无混淆概念和误导消费;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是否在配料表中予以明确标注;是否以浸出法冒充压榨法;散装食用油标签标注是否规范等。


食用油销售环节重点做到“四查”:一查经营资质。查验食用油销售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核查所销售的食用油是否与许可或核准项目一致。严禁未经许可或核准销售散装食用油。二查进货台账。查验食用油销售者购进食用油的进货凭证,核查是否按规定索取并复印留存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等资质文件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三查销售行为。检查食用油销售者是否按照规定条件贮存和销售食用油,是否存在贮存销售来源不明或无合法来源食用油的行为。检查散装食用油盛装容器和销售工具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更换清洗消毒,是否及时清理盛装容器内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用油。是否将不同批次、不同厂家、不同类别的散装食用油混入反复使用的油桶或其他容器中混存、混卖等。四查标签标识。核查食用油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散装食用油的容器或包装上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标注相关信息,转基因食用油是否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是否专区专柜销售。


食用油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做到“五查”: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查验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是否完整、规范,加工使用的食用油是否与台账记录一致;二查食用油贮存情况。是否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用油,贮存散装油的容器是否干净整洁、材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标签标识是否清晰完整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保质期或来源不明的食用油;三查食用油使用情况。是否使用来源不明、超保质期食用油加工食品,是否存在用回收油加工食品行为;四查反复使用油脂管理情况。是否有反复使用食用油的管理制度,是否按照管理规定执行并有记录;五查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是否有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


(三)完善信用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动态监管信用档案(获证食品生产者档案要录入黑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管追溯管理系统,建立电子信息化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信用管理。


1. 食品生产者档案信息内容应包括:

(1)生产者信息

生产者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变更信息、企业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上年度食品的产值、利税等;生产许可(或核准)信息,包括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生产许可证换发、变更情况等;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品种、执行标准、标签信息等企业生产许可(核准)条件信息,包括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人员情况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信息,包括企业停产信息、委托加工信息等。


(2)监督管理信息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掌握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情况及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处置结果,企业整改情况等;监督抽检信息,包括企业每年接受的监督抽检情况的信息(记录抽检情况通报或检验报告)、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含处罚、企业整改报告、产品复检情况、整改验收情况等。风险监测信息,包括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产品信息,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产品及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类型,违法时间、地点,违法内容,处理结果等情况;

食品召回信息,包括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包括召回食品种类、召回日期、召回报告、处理情况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等;部门通报信息,涉及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负面信息等;约谈信息,包括约谈原因、参加约谈的人员及约谈内容等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3)社会监督信息

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社会组织监督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媒体曝光信息,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


2. 食用油经营者档案信息内容应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等。

(2)监督检查信息。包括企业风险等级、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结果、监督抽检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

(3)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及调查核实和处理结果信息、媒体曝光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等。


(四)加大抽检监测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认真开展食用油抽检监测工作,生产环节要在覆盖所有的食用油生产企业的基础上,加大对小作坊的抽检力度;流通环节要覆盖本地区占市场份额主导地位的食用油品种;餐饮环节要覆盖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密集区的中小餐馆、旅游景区的各类餐饮服务场所。重点抽检散装食用油和有餐饮专用字样的预包装食用油。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油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查处。


(五)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在工作中要加大对食用油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生产环节违反“九规范九不准”、销售环节违反“八规范八不准”、餐饮服务环节违反“六规范六不准”,尤其无标签标识“裸奔”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监督整改、严格规范,严格监督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发现涉嫌使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六)强化履职督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管行业就要管发展、管行业就要管作风”的“全系统一盘棋”思想,加大对基层的服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按照“双查”原则,加大“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工作力度,既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又查辖区监管责任落实,确保食用食用油质量安全,努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同时,正确处理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扶持食用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质量安全把控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档升级。


(七)加强培训宣传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围绕食用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日常监管制度创新、食用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案要案查处等方面工作,加强对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指导和宣传教育,使其了解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工作要求等,增强主体责任落实意识。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类媒体公布各类各级监督检查信息,震慑违法违规者,向广大消费者普及食用油质量安全知识,增强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食用油质量安全舆论氛围。各地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案件查办、好的做法、对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等要随时上报,以便改进工作,防范风险,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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