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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销售者要做到“八规范八不准”
2018-2-28
    

食用油销售者要做到“八规范八不准”
      一是制度规范。建立并有效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食品安全自查、食品采购管理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销售台账、食品退市及召回等制度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是批发规范。从事食用油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要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是进货查验规范。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购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


四是转基因专区专柜销售规范。对购进销售转基因食用油设立专柜或专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转基因明示;


五是标签规范。对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容器、外包装上加贴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散装食用油产品销售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是储存销售规范。要定期检查库房,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销售、储存场所应干净整洁、温湿度适宜,符合食用油明示储存条件要求。盛装、销售散装食用油的器具、工具等应清洁、无污垢,反复使用的器具、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七是网络销售管理规范。网络平台提供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其平台销售食用油经营者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要求实名登记。入网销售食用油经营者应证照齐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对供货者的有效证照和每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要认真查验,并在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格落实销售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对销售转基因食用油的,应当在其网页显著位置标示“转基因”等字样。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按批次),并如实记录食用油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


一是不准无证销售食用油;

二是网络平台不准销售散装食用油;

三是不准将食用油放在阳光暴晒或暖气、炉具等热源附近存放,防止过度氧化、变质、酸败;

四是不准将不同批次、不同厂家、不同类别的散装食用油混入反复使用的油桶或其他容器中混存、混卖;

五是不准销售无标签标注“裸奔”食用油;

六是散装食用油包装物上的标签标注不准损毁、模糊或掉落,字体应清晰易识别;

七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准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八是不准采购销售无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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