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禁止小作坊生产14大类食品 包括食用油调料饮料罐头等 |
2017-12-13 |
昨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布了《合肥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将专用小麦粉、食用调和油、调味面制品、饮料等14大类食品列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目前,合肥市食药监局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在修改完善后,报省食药监局和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正式实施。
14大类食品列入禁止生产目录
据悉,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共有14大类,分别是:专用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调和油、动物油脂、食用油脂制品、分装食用油;配制酱油、配制食醋、液态调味料;保质期在2天以上(不含2天)的熟肉制品;调味面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酒类(除酿造米酒、酿造黄酒、醪糟外);蜂制品(养蜂户自产自销除外);食品添加剂;乳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专家解释,小作坊生产加工这14大类食品将会显著增加食品安全的隐患和风险,如生产专用小麦粉、营养强化小麦粉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小作坊生产易造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滥用;食用油调和、分装,容易出现掺杂使假问题,且不易被消费者鉴别;小作坊生产动物油脂,容易出现使用畜禽下脚料、地沟油再加工的问题;配制酱油、配制食醋、液态调味料容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配制、滥用防腐剂问题。
再如,小作坊没有完整的冷链配送系统,传统的熟肉制品保质期应不超过2天,超过2天的,如未采取防腐措施的,极易腐败变质。采用防腐剂防腐的,易出现滥用防腐剂,特别是可能滥用高危险的亚硝酸盐;冷冻饮品贮存、运输需要连续的冷链,易出现滥用甜味剂、色素、防腐剂的问题。
全省已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五大类食品
据悉,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安徽省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乳制品、罐头制品、饮料等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对于合肥市增加到14个大类,合肥市食药监局解释:由于加工食品种类繁多,其中一些类别和品种食品安全风险相对大。但大多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质量控制能力较低,难以保障这些较高风险食品的质量安全。明确禁止小作坊生产这些高风险食品,可有效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此外,合肥市还将陆续根据小作坊可能生产的食品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是否增加禁止品种,同时,鉴于食品小作坊掺杂使假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于易出现使用劣质原料、掺杂使假的品种也将给予重点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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